警惕!口腔病例不规范不完整被罚案例盘点

警惕!口腔病例不规范不完整被罚案例盘点

病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,在涉及医疗纠纷和诉讼时,良好的病历书写,不仅能保护患者的利益,更能为医务从业人员和医疗机构自身维权提供有益保障。

在很多医患纠纷中,医疗机构往往因为病历缺失、病历不完整不全面,保存病历欠妥当等被判败诉甚至赔偿。

让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——

案例一

2020年4月30日,执法人员对绍兴某口腔医院进行检查,查看当事人门诊病历时发现,姓名为王某某的口腔种植专科病历中辅助检查为口腔CT,但病历中无医学影像检查资料,亦无化验单(检验报告)等内容,不符合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规定。

决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:1、警告;2、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。

案例二

患者林某某在某市口腔病医院拔除阻生齿,后因“左侧面部拔牙后麻木不适26天”就诊于某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。此后林某某多次就诊,后诊断为左下牙槽神经损伤。林某某认为上述两家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存在问题,要求医院承担80%的赔偿责任,赔偿24万余元。

在案件一审阶段,法院认为——依据2018年8月19日某市口腔病医院的拔牙门诊病历,虽然已记载了诊断、治疗处置建议、并发症及相关风险等内容,但尚没有记载治疗措施的目的、替代治疗方案等内容。即只告知了治疗风险内容,但是没有告知如何避免风险的替代性方案,该项告知没有起到让林某某充分履行自身权利的作用——在本次医疗行为中没有履行充分告知行为,其在告知方面存在不足和瑕疵,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,最终判赔118187.27元。二审维持原判。

案例三

患者魏某某到某口腔诊所进行牙齿正畸矫正。复诊时,口腔诊所认为已经达到正畸效果,可以拆除托槽。后魏某某出现牙根吸收等牙周炎表现,魏某某认为,自己曾告知口腔诊所自己有牙周炎,但口腔诊所未采取任何积极治疗措施,加重了牙周炎症状,造成了损害后果,遂提起诉讼要求口腔诊所赔偿损失。

在法院组织调解时,口腔诊所应诉答辩并提交病历一份。因口腔诊所表示该份病历并不完整,遂此后再次提交病历一份。然而,两份病历出现多处不同,后口腔诊所承认其在魏某某起诉后对病历进行了修改。

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作为医疗机构,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,然被告在应诉后擅自修改病历,在原有病历中增加内容,存在伪造、篡改病历的行为,未能证明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,依法应当推定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。酌情判赔17258.40元。

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,认为因某口腔诊所存在就诊病历记录日期与患者实际就诊日期不符,且涉诉后篡改病历内容的事实,依照前述法律规定,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,在没有相反证据前提下,应推定某口腔诊所存在过错。

类似的诸多案例,都提示我们:医疗机构应关注门诊病历书写质量,重视医疗告知的实际履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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